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郑核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郑核荣,林华,邓住木,彭珍珍,郑核仔,兰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主要负责人:潘声华。被执行人:郑核荣,男,1978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华,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邓住木,男,1978年9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彭珍珍,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核仔,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兰石玉,女,畲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核荣、林华、邓住木、彭珍珍、郑核仔、兰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