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欧小红与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小红,李吉祥,王冬鸽,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欧小红,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江鹏,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吉祥,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冬鸽,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正街120号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37903P。法定代表人:杨富东,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长。被执行人: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4幢1-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8799H。法定代表人:王冬鸽,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长。被执行人: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4幢1-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176264。法定代表人:王冬鸽,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长。本院在执行欧小红与被执行人李吉祥、王冬鸽、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冬鸽名下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共六套房屋。2017年3月1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冬鸽名下的南岸区门面。2017年4月1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吉祥名下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房屋。2017年4月18日,本院查封了王冬鸽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2017年5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南岸区南坪街道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岸区江南大道三套,上述房屋均已被抵押且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李吉祥、王冬鸽、重庆联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欧小红本金7557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185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程岩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