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9500本金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并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袁 飞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