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铭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铭,刘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604号原告:于铭,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丽娜,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志军,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于铭与被告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依据于铭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刘志军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刘志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于铭亦不能补充提供刘志军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铭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于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