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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铭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铭,刘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604号原告:于铭,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丽娜,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志军,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于铭与被告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依据于铭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刘志军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刘志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于铭亦不能补充提供刘志军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铭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于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