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久阳(ZHANGJIUYANG)与熊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阳,熊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4455号 原告张久阳,英文名JIUYANG,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希,女,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久阳诉被告熊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久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89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尹 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