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司救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贵芝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5司救执9号申请人:贾贵芝,女,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1210贾贵芝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贾贵芝向本院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贾贵芝与曾文杰、李昌明、李琴、赖旭华、周建琴、杨祖荣、赵凤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的(2008)葛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项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分别对贾贵芝进行赔偿,截至目前尚应赔偿金额合计179182.92元。因各被执行人均无赔偿能力,贾贵芝之子在事故中亡故,其与丈夫离婚后独自生活至今,靠社区低保维持生活,经济非常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2007年8月21日晚9时许,在葛洲坝“都市思雨”网吧,周建琴根据其子赖俞兴的指认,将抢过赖俞兴钱的卢圣广(法定代理人赵凤姣)抓住,要求卢圣广赔款800元,卢圣广当场否认并将周某打伤。周建琴遂通过赖旭华电话邀约李葛文(法定代理人李昌明),被害人邓某(申请人贾贵芝之子)、程康、胡志强,卢圣广亦通过在场的朱李越(法定代理人李琴)联系到其母赵凤姣、被告人杨晓峰(法定代理人杨祖荣)等人,上述被邀约人员先后赶到“都市思雨”网吧门口,帮助处理赔款事宜。因言语不和,邓某与杨晓峰发生对殴,在打斗过程中,杨晓峰用刀捅伤邓某胸腹部后逃离现场。后邓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月22日凌晨5时,杨晓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8年4月23日,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2008)葛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杨祖荣赔偿60727.64元,已赔3000元,还应赔偿57727.64元;李琴赔偿10121.27元;赵凤姣赔偿40485.1元;周建琴赔偿40485.1元;赖旭华赔偿10121.27元;曾文杰赔偿10121.27元;李昌明赔偿10121.27元,合计179182.92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完毕。申请人贾贵芝因事故丧子,与其夫离婚后独自生活至今,目前精神状态不佳,靠社区低保维持生活,经济非常困难。本院认为,申请人贾贵芝因与曾文杰、李昌明、李琴、赖旭华、周建琴、杨祖荣、赵凤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葛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项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分别对贾贵芝进行赔偿,金额共计182182.92元,已支付3000元,尚余179182.92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至今不能执结。申请人贾贵芝之子在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刑事案件中死亡,其与丈夫离婚,独自生活,丧子之痛导致其精神状态不佳,靠社区低保维持生活,经济非常困难。贾贵芝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国家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贾贵芝国家司法救助30000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