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何光彪、陈飞鱼、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何光彪,陈飞鱼,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0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被执行人何光彪,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陈飞鱼,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麻海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玉莲,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陈飞鱼、何光彪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年利率为14.3136‰计算)。被执行人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李学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40元,由被执行人陈飞鱼、何光彪、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李学共同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光彪、陈飞鱼、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与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和解协议副本一份(详见协议副本),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