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郁光芹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光芹,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保1号申请人:郁光芹,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库尔勒市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强,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人郁光芹与被申请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4日郁光芹书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强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36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强包括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银行卡号:62×××77)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被申请人李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7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郁光芹保全提供担保。本院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6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银行卡号:62×××77)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二、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郁光芹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郁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强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2320元,申请人郁光芹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