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关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44号罪犯关超,男,1993年8月1日生,满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长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关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关超送陈晓龙、肖少婷回家途中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岩、齐林雪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后被告人关超、肖少婷找来其他各被告人。被告人关超伙同其他各被告人用镐把、铁棒子、拳脚共同将被害人齐林雪、王岩、崔德忠打伤。齐林雪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岩、崔德忠系轻伤。本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齐林雪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关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