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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苗玉祥与张玉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祥,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133-4号申请执行人苗玉祥,户籍所在地汪清县,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张玉凤,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苗玉祥与被执行人张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凤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苗玉祥2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3-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凤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存款21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3-1号执行裁定,一、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凤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存款45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凤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三、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凤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存款2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3-3号执行裁定,查封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玉凤)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1802号白兰小区19号楼1单元503,丘地号14-8,幢号273,房号1单元503,建筑面积63.88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轮候查封)。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3号限制消费令及(2017)吉2401执1133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玉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5日,本院将执行款4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苗玉祥。同日,申请执行人苗玉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苗玉祥的参与分配申请送达给本院(2017)吉2401执恢300号案件。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玉凤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苗玉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