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淑军、范康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淑军,范康丽,宋方伟,孙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彭淑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范康丽,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荆家镇里仁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宋方伟,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孙树红,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淑军与被执行人范康丽、宋方伟、孙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