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小林与陈昌顺、宋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林,陈昌顺,宋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小林,女,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陈昌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宋雪红,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小林与被执行人陈昌顺、宋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