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小林与陈昌顺、宋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林,陈昌顺,宋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小林,女,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陈昌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宋雪红,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小林与被执行人陈昌顺、宋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