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大礼、陶朝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大礼,陶朝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6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大礼,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陶朝荣,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龙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共谋偷二人所在的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至二龙关(省界)高速公路LM合同段项目部的沥青卖,并由卢大礼联系购买沥青的人。2017年2月26日凌晨,购买沥青的人驾驶贵A×××××号货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水箐村木瓜组与卢大礼、陶朝荣汇合,后将车驶入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至二龙关(省界)高速公路LM合同段项目部沥青拌合站,卢大礼、陶朝荣将沥青罐内的部分沥青抽入货车,并以1,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驾驶货车来的人,卖得人民币8,000元。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卢大礼、陶朝荣盗窃的沥青价值人民币27,040元。为证实前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7,040元,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的供述,证人黄某、易某、李某1、李某2、钟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购入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及浦江县看守所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大礼首起犯意并积极联系买主,系主犯,被告人陶朝荣受卢大礼邀约,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本次作案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单位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7,040元,取得该公司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卢大礼、陶朝荣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大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陶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