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许革青与吉林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革青,吉林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许革青被执行人:吉林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革青与被执行人吉林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1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