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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海与张正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张正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1707号原告:张海,男,192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洪,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系原告儿子。被告:张正录,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原告张海与被告张正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海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洪、被告张正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无条件腾清我房后杂物;2.允许我在房后施工时运料、出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前后院关系。1995年翻建的房屋。现因被告在前三年就开始在我房屋后墙堆放杂物,开始时我们没有理会。2015年我发现房屋后墙潮湿,墙皮有脱落的现象。后与被告说明情况,我个人腾了一部分杂物。今年我又去找被告让他腾清房后杂物(彩钢棚),被告光答应不动手。今年雨季来临前我找村委会要求解决,村委会介绍到镇司法所进行调解未果。我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限期被告腾清房后杂物,拆除彩钢棚,腾出我房后2.5尺出水,允许我进院施工,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张正录辩称,原告盖房时打地基有出入,双方为此发生过争吵。我的院子和原告的墙相差一人多高。我答应腾出杂物,但种地多。原告没有经过我允许,就在七月份私自进我家把杂物闹的乱七八糟,使我的菜受到损失。村委会和司法所去调解时,原告还在后窗骂人。只要下雨,原告就破坏我养羊的棚子。原告让我腾出2.5尺没有道理,我的宅基地,我有处分的权利。原告不能从我院子里出水,在我院子里施工运料更没有道理,那是我的宅基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两家的宅基地前后相邻,原告的宅基地在前,被告在后。1995年原告经批准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对旧房进行翻建。15年前被告亦对旧房重新翻建。期间,双方虽有纠纷也能协商解决。2015年原告发现房屋后墙潮湿,墙皮有脱落的现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腾开原告房后堆放的杂物未果,后虽经村、镇司法所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清房后杂物,拆除彩钢棚,腾出房后2.5尺出水,并允许原告进入被告的院子施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查明,原被告两家所处的前后两排宅基地是连在一起批建,前一户的宅基地紧挨着后一户的宅基地,前排走前街,后排走后街。一直以来,前排住户后檐的雨水都是经由后排住户的院子流到街上。本院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原被告作为相邻关系的双方,理应为各自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被告院内的彩钢棚因距离原告的后墙较近,造成原告正房后檐的水流落到被告的彩钢棚上再流到原告的后墙上,加上被告堆放在原告房屋后的杂物导致水流不畅,致使原告的后墙潮湿,墙皮脱落,已危及原告房屋的安全,故被告应当改变其彩钢棚的排水方向、腾清房后杂物,保障原告房后排水畅通。原告诉请的2.5尺出水,应当遵从当地习惯,双方协商解决。原告请求到被告院内施工、运料、通行,被告作为相邻一方,理应予以提供便利,但原告在修缮房屋时,应当尽量缩短工期,不得危及被告方的安全并尽量避免对被告方造成损害。被告提出的原告在翻建房屋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的抗辩理由,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且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堆放于原告房后的杂物清除,拆除建在原告房后的彩钢棚,保障原告房后排水畅通。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至下一个雨季来临前的适当时间内,配合原告经由被告院内修缮房屋。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晓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