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虞某某非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某某,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260号申请人:虞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申请人虞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宋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归还借款,申请人经多次催收未果,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5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某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虞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35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