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徐芝灵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留伟,徐芝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465号申请执行人:李留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尚邦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徐芝灵,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鹿邑县。李留伟与徐芝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7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留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芝灵按照民事判决书赔偿李留伟64373.02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芝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芝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留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徐芝灵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留伟申请执行的赔款偿64373.02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执行人李留伟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徐芝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