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包剑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18号罪犯包剑华,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初中文化,原系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绿地集团灵山旧城改造项目工地工人,捕前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绿地集团灵山旧城改造项目工地。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包剑华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包剑华于2015年12月9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包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包剑华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包剑华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3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包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剑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