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吉凤、陈晖晖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凤,陈晖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吉凤,男,l981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1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9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晖晖,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抓获,并寄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5月2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押解回乐安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昂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14时许,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因土地纠纷与同村村民陈某1发生矛盾,陈吉凤、陈晖晖用打桩的木棍将陈某1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材料、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吉凤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晖晖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另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适合缓刑。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因土地纠纷与同村村民陈某1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发生矛盾,陈吉凤、陈晖晖从地上捡起建房用打桩的木棍将陈某1头部、腰部打伤。经法医��定,陈某1的伤势为轻伤一级。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陈吉凤向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6年5月31日,经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云下村委会调解,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赔偿陈某1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3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此,被害人陈某1出具刑事责任谅解书,对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予以谅解,并放弃追究陈吉凤、陈晖晖的刑事责任。又查明,经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了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分别为:陈吉凤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生活环境适合、陈晖晖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生活环境适合。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吉凤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他在罗陂乡云下村,因为村里争土地的事情殴打了陈某1。当天中午吃完饭,他和陈晖晖、陈某6以及“花郎”(真名叫什么不知道)一起在陈吉传(外号“烟鬼”)家打扑克,大概到了下午2点多钟的时候,他接到他父亲陈某7的电话,他父亲在电话里对他说,在禄谷岭下道坡有争议的土地附近,云下村云下组的人又因为这块地和其吵架。他在电话里也听到吵架的声音。随后他就把扑克一丢,带着陈晖晖、陈某6以及“花郎”三个人赶到禄谷岭吵架的地方。到了现场,他看见他父亲陈金林、他村里的陈某5、云下村的村书记陈某4以及在那里做房子的陈某1等人,他就对那些正在禄谷岭做房子的陈某1等人说都不准做,这块地是他家的。陈某1等人就跟他争,说这块地政府已经批给其了,可以做房子。当时他情绪比较激动,就将陈某1打地基用的木桩子拔掉了,陈某1等人见状也比较气愤,他觉得陈某1等人想过来打他,所以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根刚刚被拔掉的木桩子,朝陈某1的小腿扫了一棍子,接着右手拿着木桩子又朝陈某1的后脑勺打了一棍子,随后陈某1就被他打倒在地上。打完陈某1后,他就对那些帮陈某1做事的人说都不准再做房子了,然后他就走了。他打陈某1的木棍,长大约一米,打完陈某1后,他就将木棍丢在现场了。当时他在前面,陈晖晖在后面,他没有看到陈晖晖是否动手打人了,只是后来听人说陈晖晖也打了人。2、被告人陈晖晖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吃完中午饭后,大概下午2点钟左右,他和陈吉凤(外号“和尚”)在陈吉传(外号“烟鬼”)家中打牌,随后听到���吉传家门口过路的人说村里有人在禄谷岭附近打架,他和陈吉凤就立马丢下扑克去发生吵架的禄谷岭。到了现场,他看见有几十号人在那吵架,一拨是他云下村环山组的人,另一拨是云下村云下组的人,他和陈吉凤知道是因为村里争地盘的事情吵架,也就上前和云下组的人争吵。当时陈吉凤情绪比较激动,吵着吵着就捡起地上做房子打桩用的杉树木棍,朝云下组的一名中年男子头上打了一棍子,接着在那名男子的背上打了一棍子,最后又往那名男子的脚上打了一棍子,那名男子就坐在地上不动了。云下组的人看见自己这边的人被打了,就准备冲过来,他见状就立马在地上捡起一跟和陈吉凤一样的杉木棍子,往向他冲过来的那个人腿上扫了一棍子,随后把木棍扔掉了。接着他站在旁边看了一会,就和陈吉凤一起回去了。当时现场就是他和陈吉凤两个人动手打了人。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2点钟左右,他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做房子,当时他正在工地上拉线,这时罗陂乡云下村环山组的陈吉凤(外号“和尚”)和另外两个三十多岁的男人走到他的工地上,陈吉凤见到他后什么话也没有说,就操起工地上的一根用来打桩的木棍,往他的头部和腰部连打了几下,和陈吉凤一起来的两个人中的一个人,也用从地上捡的木棍在他身上打了几下,当时他都懵了,也不记得被打了多少下。另外他的堂弟陈某2和他叔叔陈某3来劝架时也被陈吉凤打了。打完他之后,陈吉凤一伙人也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后来他就报警了。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他堂哥陈某1在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土地上盖房子时被罗陂乡云下村环山组的陈吉凤打了。当天下午2点多钟,他堂哥陈某1在禄谷岭工地上做房子,当时他也在那里玩。突然陈吉凤带了两个三十多岁的男人来到工地上,陈吉凤和另外一个男的看到工地上有几个打桩用的木棍,就各操起一根木棍,朝着他堂哥陈某1的头部和腰部打了四五下,他和他叔叔陈某3看到陈某1挨打就过去劝架,劝架的过程中他的左腿也被陈吉凤的木棍打了一下。陈吉凤那伙人打完陈某1后,什么话也没有说就离开了。陈吉凤是罗陂乡云下村环山组人,年纪大约三十多岁,外号叫“和尚”。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他侄子陈某1被罗陂乡云下村环山组的陈吉凤打了。当天下午大约2点多钟,他在云下村禄谷岭玩,当时陈某1正在那里做房子。过了一会儿,陈吉凤和另外两个三十多岁的男人也来到了工地上,陈吉凤到了工地上后什么话都没有说,就和另外一个男的捡起工地上的木棍朝着陈某1的头上乱打。他看到陈某1挨打,就赶紧过去想劝架,结果被陈吉凤用棍子在右腿的外侧打了一下。陈吉凤打了大约三四分钟之后,就和另外两个男的走掉了。陈吉凤是用工地上的木棍打了陈某1的头部和腰部,他的右腿外侧也被陈吉凤用木棍打了一下。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罗陂乡云下村环山组的陈吉凤用木棍打了云下村云下组的陈某1,当时他在场。当天下午2点左右,云下村环山组的组长陈某5打电话给他,要他一起到禄谷岭去协调一下那里的一块土地归属权问题,因为禄谷岭那里有一块还没有明确归属权的土地。于是他就骑摩托车去禄谷岭,到了禄谷岭后,云下村云下组的陈某1已经开始在那块土地上牵线准备做房子。他就和云下村环山组的组长陈某5还有环山组的陈正安、陈新林、云下村的陈某10等人在马路上协调这个事情。过了一会儿,环山组的陈吉凤带了另外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人走到陈某1做房子的工地上,当时陈吉凤要陈某1停下来,不要牵线。说完后还没有等陈某1说话,陈吉凤就从工地上拿起一根打桩用的木棍,先往陈某1腰部打了一下,陈某1当时还没反应过来,陈吉凤又用木棍往陈某1的头部打了一下,陈某1当时就倒在地上了。然后陈吉凤、陈吉贵的儿子(后来才知道其叫陈晖晖)用木棍往陈某1的身上打了几下。当时也在现场的陈某1堂弟陈某2、叔叔陈某3看到陈吉凤打陈某1就上去劝架,结果也被陈吉凤用木棍打到了腿部。陈吉凤打完人后就带着另外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走掉了。陈吉凤打陈某1是因为陈吉凤认为禄谷岭那块土地不是陈某1一个人的,陈某1不能在那块土地上做房子。7、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罗陂乡云下村发生打架,他在现场,他看到陈吉凤和陈吉贵的儿子用木棍打了陈某1。当天下午,他接到村里人电话,说他村里有人在打架,然后他就打了云下村书记陈某4的电话。随后他作为村干部,与陈某4一起去禄谷岭打架现场。他一到现场就看到陈吉凤手里拿了一棍木棍往陈某1的腰上打了一棍子,接着又用木棍在陈某1的头上打了一下,陈某1就躺坐在地上,然后陈吉凤等一伙人就走了。当时还有陈吉贵的儿子拿木棍打了陈某1,后来才知道陈吉贵的儿子叫陈晖晖。8、受案登记表,证实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接报警称,2016年2月15日13时54分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附近,罗陂乡云下村村民陈吉凤因土地纠纷与陈某1发生矛盾,陈吉凤用打桩的木棍将陈某1头部打伤,造成陈某1轻伤一级。乐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侦查。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吉凤出生于1981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晖晖出生于1988年3月30日,俩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10、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0日16时许,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厦门市湖里区后埔社561号将被告人陈晖晖抓获。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陈吉凤主动到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投案。12、辨认笔录,证实经乐安县公安局组织辨认,被害人陈某1分别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7号照片(陈吉凤)、4号照片(陈晖晖)就是2016年2月15日14时许,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用木棍打伤他的人;证人陈某3分别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7号照片(陈吉凤)、8号照片(陈��晖)就是2016年2月15日14时许,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用木棍打伤陈某1的人;证人陈某4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5号照片(陈吉凤)就是2016年2月15日14时许,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用木棍打伤陈某1的人;证人陈某5分别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6号照片(陈吉凤)、9号照片(陈晖晖)就是2016年2月15日14时许,在乐安县罗陂乡云下村禄谷岭用木棍打伤陈某1的人。13、乐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伤)鉴(法)字[2016]第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头部头皮下血肿,腰部皮下出血,其损伤符合钝器伤的形态学特征,分析系钝器作用所致,结合陈某12016年2月16日乐安县人民医院CT(058779)检查片示枕骨右侧区骨折并硬膜外出血,查体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经鉴定,陈某1的损���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1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1)东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吉凤于199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1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5、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晖晖在其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16、协议书、刑事责任谅解书,证实2016年5月31日,经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云下村委会调解,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赔偿陈某1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3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此,被害人陈某1出具刑事责任谅解书,对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予以谅解,并放弃追究陈吉凤、陈晖晖的刑事责任。17、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受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分别为:陈吉凤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生活环境适合、陈晖晖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生活环境适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因土地纠纷,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俩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吉凤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其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晖晖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的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俩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从轻处罚。另外,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陈吉凤、陈晖晖所居住的村庄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陈吉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晖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吉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晖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朱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廖 勇书 记 员 陈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