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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何磊、麻海军、神木县宝鼎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薛光标、何光彪、杨艳军、薛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何磊,麻海军,神木县宝鼎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薛光标,何光彪,杨艳军,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04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何磊,男,199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麻海军,男,1976年1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宝鼎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何光彪,男,1970年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艳军,男,1973年10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73年3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何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何磊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麻海军、薛光标、何光彪、薛建军、杨艳军、神木宝鼎铸造有限公司强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何磊、麻海军、薛光标、何光彪、薛建军、杨艳军、神木宝鼎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及申请执行费125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磊、麻海军、神木县宝鼎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薛光标、何光彪、杨艳军、薛建军与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和解协议副本一份(详见协议副本),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