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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莹与任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莹,任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刘莹,女,汉族,哈尔滨市民政局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任立平,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刘莹与任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1)平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任立平应给付刘莹借款120000元及诉讼费3060元。执行中已查封任立平名下黑AFS3**号起亚牌汽车车辆档案。经查,任立平名下无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