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王军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王军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0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军轲,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王军轲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全海执行员 齐文博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