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熊佳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佳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文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佳音,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230XY。法定代表人:刘靖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文凯,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熊佳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10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熊佳音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本案信用卡纠纷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与文凯窜通,伪造上诉人签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交持卡人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持卡人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其住所地在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一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应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