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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薛晴、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薛晴,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兵,系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薛晴,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王超,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白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薛晴、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石民二初字第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覃道辉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