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云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65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洁,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包钢职工,住包头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苏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云洁偿还借款本金60891.22元;2.被告张云洁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给清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云洁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签署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编号为垫000209212/蒙包头市000210.该合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张云洁自愿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并承诺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被告张云洁本人亲自所为或者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2016年12月13日,被告张云洁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授信金额为60900元。被告张云洁得到授信额度后,于2016年12月18日、19日消费购买手机、电脑等商品,共消费60900元。后申请十二期分期偿还。此消费款分期第一笔款项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但到期后,被告张云洁未偿还全部款项,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云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洁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编号为垫000209212/蒙包头市000210,约定被告张云洁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被告张云洁在指定网络平台取得了会员资格及各子账户信用额度后,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当被告张云洁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购房、购货、加油、维修、使用ETC、支付水电煤通讯费等)时,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被告张云洁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被告张云洁对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被告张云洁须在约定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被告张云洁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云洁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包括以下四项: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追加违约金、涉诉违约金。如有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被告张云洁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智能跨行收款付款方授权书(个人客户)》,被告张云洁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205的银联借记卡,授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发送扣款指令;被告张云洁还签订了《授权书》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张云洁办理的上述借记卡作为被告张云洁付款的收款卡,为自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云洁在垫付宝的分期账户授信额度为60900元,被告张云洁为了购买手机和电脑通过乒乓网向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合浩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支付10900元、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50000元,共消费60900元,2017年1月20日还款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仅扣款8.78元,其余60891.22元至今未付。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洁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约替被告张云洁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而被告张云洁十二期分期款虽然未到期,但其十期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60891.2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合计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应按照年利率24%支持逾期之日2017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综上所述,应支持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云洁偿还借款本金60891.22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之日2017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洁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891.22元;二、被告张云洁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2017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云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连维胜审 判 员 要建霞人民陪审员 康 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