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付兵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兵,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5770号申请人王付兵,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7049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汤 正审判员 杨光阳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