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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立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辩护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及其辩护人夏俊、被害人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证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张立在其姐张某2已经将位于本区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伪造该房屋买卖委托书,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142万元用于赌博和挥霍。2016年12月10日,被害人张某1到该房屋查看时,发现该房屋已经有他人居住,当即联系被告人张立协商解决此事。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张立又持伪造的其前妻向某名下的位于本区纸坊街熊某弼路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l室的不动产权证给张某1作为抵押,并退还被害人张某1一万元。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张某1在多次催促被告人张立履行合同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洪山区将被告人张立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2、董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4.被告人张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立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夏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立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已退还了被害人1万元。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张立在明知其姐张某2已将位于本区藏龙岛开发区“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屋(房屋产权人:张某2、谢某)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伪造该房屋授权委托书,并以代理人的名义与张某1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共骗取张某1人民币42万元,赃款用于赌博和挥霍。2016年12月10日,张某1到该房屋查看时,发现房屋已经有他人居住,当即联系被告人张立协商解决此事。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张立又持伪造的其前妻向某名下的位于本区纸坊街熊某弼路“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l室的不动产权证给张某1作为抵押,并退还张某1人民币1万元。2016年12月16日,张某1在多次催促被告人张立履行合同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3日晚,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嘉和云居将被告人张立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张立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立、被害人张某1及证人董某、张某2等人的身份情况。3、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证实,“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屋为张某2、谢某出资购买,购房合同签订于2015年8月6日。4、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证实,2016年9月1日,张某2、谢某通过武汉乐百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将“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屋以人民币9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王某于2017年3月25日办理了产权登记。现该房屋产权人为胡某(王某之妻),不动产原权利人为谢某、张某2。5、特别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张立伪造张某2、谢某授权的情况。6、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支付确认书、交易资金风险提示及自行划转确认书、营业执照证实,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张立通过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将“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屋以人民币10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1。7、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张某1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告人张立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于同年9月26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于同年12月10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向被告人张立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2万元。8、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张立的建设银行(卡号62×××07)账户于2016年9月至12月的资金流水情况。被告人张立于2016年12月12日向张某1转账人民币1万元。9、收款收据证实,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张某1购房佣金、评估按揭服务费的情况。10、承诺书、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书证实,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立向张某1承诺于12月31前将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张某1,并以其前妻向某名下的位于本区纸坊街熊某弼路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l室作为抵押。11、结婚、离婚登记档案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立与向某于2016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22日登记离婚。12、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不动产权证原件(被告人张立提供给张某1)、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取)证实,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l室房屋产权人为向某单独所有。被告人张立提供给张某1的不动产权证上登记机构盖章处与真实原件不一致。13、鉴定意见证实,检材编号“NOD42001838803”、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356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武汉市江夏区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某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1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张立是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诈骗其40余万元的人。1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的产权是我和我老公谢某的。房屋在2016年9月1日通过“乐百家”中介出售给了王某,合同总价95万元,王某首付了35万元。房子是我弟弟张立帮我挂在网上卖的,当时是“乐百家”中介先联系我弟弟,我弟弟再联系的我,所以签卖房合同的时候我弟弟张立和我们在一起。我和我老公没有签过该房屋买卖的特别委托授权书,不知道张立再次将该房卖给了另外一个人。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我购买了江夏区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是通过中介与房主张某2及她老公谢某本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张某2的弟弟张立也在场。我是在2016年12月10日知道张立又将这个房子卖给了一个叫张某1的人,当时张某1拿着一把钥匙去开我家的门,他说张立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他,具体过程我不是很清楚。2016年12月12日,我跟张某1夫妇一起,我开外音给张立打了电话,张立当时就承认了这个事情,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把钱还给张某1。在打电话之前,张某1还告诉我说张立有一个房产证给他作抵押了,不怕张立不还钱。这个房子我和我爱人胡某已经在2017年3月25日办理了不动产证。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武汉乐百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水晶郦都店的店长。我们中介房源一般是业主挂在网上出售,我们再跟业主联系,业主同意后我们就会放在我们中介的网上帮忙出售。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是我们中介出售的,是2016年9月1日出售给一个叫王某的人。1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爱屋吉屋的销售经理,张玉林是我手下的业务员,张立是张玉林的一个客户。我们是在网上浏览到张立有房出售,就主动跟他联系,把张立的房子挂在我们公司的网上,后来张某1就联系我们中介,我们就从中搭桥对张立的房子进行了买卖交易。如果有人在我们中介买卖房子,我们要卖房人提供房子的原始合同、发票、房产证,必须房产证本人或原始合同本人到场,本人不能到场的话签委托书也可以。张立就是签的授权委托书,我们当时收取了张立的房屋原始合同、发票和一张委托书,没想到张立一房两卖。19、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张立是我前夫,但是我们还是一直住在一起。我是2016年12月份才知道张立将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出售给他人这个事情的,当时张某1找我们协商退钱,我才知道张立收了别人42万元,后来我们退了张某11万。张立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他收取张某1的42万元用在什么地方了我不是很清楚,我只是在家里找到了一些借条,其中刘细鹏的两张,一张是2016年9月1日借的5万,一张是2016年6月24日借的1万,还有一张是刘升根2016年10月15日借的2万。20、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张立以及他前妻向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现在说的清楚的是2016年5月1日找我借的36万元,张立本人打有欠条,还有2016年12月13日向某向我借的10.4万元,是向某向我打的欠条,并且向某将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1室的购房合同抵押给我了。张立是我朋友介绍认识的,刚开始的时候借点小钱张立还是还的,之后取得我信任后借的就比较多了,他就开始拖。我之前作为张立的朋友几次到派出所帮张立调解他诈骗张某1的事情,是因为当时想帮助张立从看守所出来,怕他待在里面我的钱没有着落。有一次我去找张立的时候,发现张立家里有很多人,他们都在张立家里赌博,张立在他家里放码钱,向某也在场。张某1告诉我他手里有一本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证,说这个证是张立给他的,我当时还告诉张某1这本证是假证,因为我手上有一本同样的也是假的,我手上的房产证是向某向我借款的时候给我的。证人董某的当庭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上述一致。2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张立是2016年2月在我公司做事的,2016年6月就辞职了。2015年9月21日张立找我借了3万元,到现在一直没有还。2016年8月22日,张立要张某2和谢某找我借了10万元,也一直没有还。2016年9、10月份我去过张立家,他在家里开了赌博的场子,玩的是炸金花,张立既赌博也放贷。2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5日,我在武汉光谷“爱屋吉屋”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房子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当天我就跟中介和房屋的委托人签订了购房合同,我看了原始的购房合同,合同上的名字是谢某和张某2,但是签订合同的是张某2的弟弟张立,张立有一张授权委托书。在签订合同的时我就给了张立10万元,是通过交通银行网银给张立转账5万元,通过ATM机给张立转账2万元,取现2万元给他,还有1万元是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张立,9月26日我通过建设银行柜台又给张立转了30万元,12月10日我准备去看房子,我找张立要钥匙,张立又找我要了2万元,我通过建设银行的ATM机给张立转了15000元,通过支付宝给张立的老婆转账了5000元。我当时到了阳光100大湖第61栋2单元3层4号房,我发现张立给我的钥匙打不开房门,我敲门就有人出来,并且说这个房子他已经在2016年9月1日买了,我才知道这个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对方叫王某,我就跟张立打电话问怎么解决,张立说见面再说。第二天,我和我老婆、我姐夫,还有一个我姐姐的哥哥去找张立,张立就把他老婆纸坊街熊廷弼路缤纷晴川3栋3单元6层1室的房产证给我们抵押,说2016年12月31日前会还钱给我们,并且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和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当天张立退还1万元给我,还答应2016年12月12日再退还2万元,但是没有给我。之后我一直联系张立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但是张立一直都不去,并且一直拖着。我后来咨询了公证处这个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律效力,我感觉张立又在骗我,就在2016年12月16日报警了。我是2017年3月初的时候才知道张立和向某给我的不动产证是假的,是董某跟我说的。23、被告人张立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人民币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立当庭认罪;系初犯;已退还了被害人1万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立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立系被抓获归案,与自首的法律规定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立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张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华杰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姣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