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国威、陈聪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威,陈聪聪,石欢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威,绰号“阿威”,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中专文化,在仁化县黄手艺冒菜馆工作,捕前住仁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实际羁押,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陈聪聪,绰号“老马”,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汉族,高中文化,在仁化县凡口铅锌矿采矿车间提升工区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捕前住仁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实际羁押,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欢科,绰号“肥仔”、“胖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中专文化,在仁化县凡口铅锌矿选矿厂磨浮工段机修车间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仁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实际羁押,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威、陈聪聪、石欢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威、陈聪聪、石欢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何国威在其位于仁化县×××的家中容留石欢科、陈聪聪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四次;2、被告人陈聪聪在其位于仁化县×××的家中以及其工作的仁化县凡口铅锌矿的值班室内容留石欢科、何国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三次;3、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石欢科在其租住的仁化县×××出租屋及其驾驶的粤F××××小汽车内容留何国威、陈聪聪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三次。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何国威、陈聪聪、石欢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国威、陈聪聪、石欢科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何国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7年4月初的一天16时许,石欢科和陈聪聪一起去到被告人何国威位于仁化县×××的家中,陈聪聪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三人在何国威的房间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2、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国威下班后,与陈聪聪一起在仁化县城旧好邻居路边向刘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何国威和陈聪聪一起去到何国威位于仁化县×××的家中,二人在何国威房间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3、2017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国威叫石欢科去仁化县大岭工业园大转盘处向刘某拿毒品甲基苯丙胺,石欢科拿到毒品后便去到何国威位于仁化县×××的家中,二人在何国威房间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4、2017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国威与石欢科在仁化县×××何国威家楼下,向李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石欢科给了70元李某后拿着毒品去到何国威家中,何国威把其弟弟从其房间叫出来,何国威与石欢科进入何国威的房间,二人在何国威房间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通话记录,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被告人何国威使用的178××××0263手机号码从2017年3月9日至6月7日的通话记录,以证实其与石欢科、陈聪聪之间的联系事实。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国威的基本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于2017年5月9日19时许在仁化县建设路冒菜馆内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何国威使用的小米牌手机(红米)一台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二)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经公安机关对位于仁化县×××进行检查、记录、拍摄,以证实何国威容留他人吸毒案发现场的情况。(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5月10日,经公安人员对何国威进行甲基苯丙胺类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聪聪的证言: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17时许,石欢科开着摩托车载着我去何国威家,到了何国威房间后,我拿出冰毒和冰壶还有半粒麻古,接着我们三人就轮流吸食冰毒。快17时的时候,何国威说要去上班,我们三人就一起离开何国威家。2017年4月初的一天21时许,我去到何国威位于仁化县×××的家楼下,我用微信问他能不能拿到货(毒品甲基苯丙胺),何国威叫我到好邻居那里等他,何国威下班后,我和何国威在好邻居路边向“细华”购买毒品。后去到何国威家,我们在何国威房间轮流吸食了大概半个小时。2、证人石欢科的证言:2017年4月6日16时许,我开摩托车载着陈聪聪到何国威家,何国威对我们说,为什么那么迟过来,我都要去上班了。然后陈聪聪在背包里拿出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一小粒麻古还有一个冰壶,说是韶关带回来的。何国威见到冰毒后,跟他老板娘请了半小时的假。我们三人轮流在何国威的房间吸食了大概半个小时的冰毒。后我们三人就离开了何国威的家。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何国威叫我去仁化县大岭工业园找“细华”拿毒品,于是我开摩托车来到大岭工业园,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何国威家已经是次日0时了,我们就在何国威房间轮流吸食冰毒。2017年4月27日15时左右,我用微信问何国威能不能拿到货(毒品甲基苯丙胺),还说我只有70元,何国威说等一下,他联系一下“傻子”(李某)。十多分钟后“傻子”到了,我们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直接进了何国威家,进一楼铁门时,遇到了何国威的弟弟,到了房间用何国威事先做好的冰壶轮流吸食该毒品。(五)被告人何国威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初的一天16时许,我在家里收到石欢科的微信说要和陈聪聪过来玩。到我家后,陈聪聪拿出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一个冰壶,说是从韶关带回的。我们三个在房间里轮流吸食了大概半个小时,我当时赶着要上班于是就不玩了,收拾后我们就离开了。2017年4月初的一天21时许,陈聪聪微信问我,能不能拿到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我就打电话给“细华”送一个过来。我下班后跟陈聪聪在好邻居路边等“细华”送过来。我们拿了毒品后就去到我×××的家中,进到我房间内,我们就轮流吸食了大概半个小时。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我下班在家休息。石欢科问我能不能拿到东西(毒品甲基苯丙胺),可以的话拿100元。我联系好“细华”就叫石欢科过去拿。石欢科去大岭工业园拿到后,我们就在房间里轮流吸食该毒品直到凌晨1时。2017年4月底的一天15时许,我当时在上班,石欢科用微信问我能不能拿到东西,他身上只有70元,还能不能拿到。我在微信上问李某,有没有货送100元过我家。16时许,我下班回家看到石欢科在我家门口等我,我先回家上厕所,之后听到石欢科和李某的声音,我上完厕所就下楼找他们,刚好碰到我弟弟从广州回来。我对李某说先给你70元,剩下的下次再给。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我和石欢科一起回到我家,在我房间里轮流吸食了该毒品。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定案根据。二、被告人陈聪聪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聪聪与何国威在何国威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二人一起去到陈聪聪位于仁化县凡口铅锌矿的值班室,当时值班室中还有陈聪聪的一位同事,三人就在值班室聊天,一直聊到次日凌晨,陈聪聪同事去隔壁会议室睡觉后,陈聪聪与何国威便在值班室中轮流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5月4日下午,石欢科去到被告人陈聪聪位于仁化县×××的家中,陈聪聪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在陈聪聪家的客厅里轮流吸食了的该毒品。3、2017年5月5日凌晨,石欢科在仁化县水务局路边向刘某购买完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接上何国威一起去到被告人陈聪聪位于仁化县凡口铅锌矿的值班室楼下,何国威拿着毒品先去到陈聪聪值班室,何国威和陈聪聪在陈聪聪值班室内轮流吸食该毒品。过了一会,石欢科也去到陈聪聪值班室,三人便一起在陈聪聪的值班室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通话记录,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被告人陈聪聪使用的137××××9785手机号码从2017年3月9日至6月7日的通话记录,以证实其与何国威、石欢科之间的联系事实。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国威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于2017年5月9日20时许在仁化县凡口铅锌矿采矿车间提升工区电工班值班室内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聪聪使用的华为牌KNT-UL10手机一台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二)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经公安机关对位于仁化县凡口铅锌矿采矿车间提升工区电工班值班室及仁化县×××进行检查、记录、拍摄,以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5月9日,经公安人员对陈聪聪进行甲基苯丙胺类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四)证人证言1、证人石欢科的证言:2017年5月4日下午,我去陈聪聪家,在他家大厅,陈聪聪在大厅客桌中间抽屉拿出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我们就轮流吸食了该毒品。晚上23时许,按陈聪聪吩咐,我去仁化县供电局找“细华”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我接了何国威一起去了陈聪聪凡口铅锌矿的值班室。何国威先去了值班室,大概次日1时许,我去到陈聪聪值班室,当时陈聪聪和何国威已经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了,我也一起吸食了该毒品。2、证人何国威的证言: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陈聪聪在我家轮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我就坐陈聪聪摩托车去到凡口矿陈聪聪办公室,次日凌晨4时许,陈聪聪的同事去隔壁办公室休息,然后我和陈聪聪在他办公室内用冰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5月5日0时许,石欢科开着小汽车载着我去到凡口铅锌矿陈聪聪值班室,石欢科则回家了,我就上陈聪聪值班室,我们就轮流在值班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不久,石欢科也过来吸食该毒品。3、证人朱某的证言:2017年4月上旬的晚上,我和陈聪聪上夜班。0时许,陈聪聪来上班还带着一个朋友过来,我不认识。来了后我们就坐在单位的值班室聊天,大概聊到3时许,我就去旁边的会议室睡觉,直到早上6时30分左右我睡醒后回到值班室,看到陈聪聪在那睡觉,他的朋友不在。(四)被告人陈聪聪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4日15时30分,石欢科来到我家,我们坐在我家大厅沙发上聊天,他说他爸得了癌症末期,已经放弃治疗了,我就安慰他。我问他要不要玩玩冰毒,他说可以。我就打开旧高压锅取出冰壶和玻璃斗,斗里还有之前剩余的冰毒,还在客桌抽屉里拿出一个烟盒,从烟盒里拿出一小包冰毒倒在玻璃斗里。我们就在客厅里轮流吸食冰毒。当天晚上23时,我叫石欢科开车去仁化县城找“细华”拿货(毒品甲基苯丙胺)。0时许,何国威打电话给我说他跟石欢科在一起,准备过我值班室。石欢科先回家一趟,何国威先来到值班室,我们两个就在值班室轮流吸食了该毒品。大概过了一小时,石欢科也来到值班室,我们三人便一起轮流吸食了该毒品。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何国威在何国威家吸食冰毒直到22时许,后我驾驶摩托车载着何国威回凡口矿上班。我们来到值班室刚好我同事朱某在,于是我们三人就在值班室聊天,聊到次日3、4点时,朱某去休息,我与何国威在值班室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一、被告人石欢科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7年4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石欢科和陈聪聪离开何国威家后,石欢科和陈聪聪一起去到石欢科与其女朋友赵某租住的仁化县×××出租屋,后二人在石欢科出租屋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石欢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银白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去到仁化县建设路鸿福花园接上何国威,并驾车到仁化县水上丹霞处向刘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买得毒品后,何国威驾车载着石欢科去到鸿福花园第二栋楼后的停车场处,二人在车内轮流吸食该毒品。后何国威驾车载着石欢科又先后去到仁化县丹霞冶炼厂宿舍斜对面的小路、往胡坑方向通用厂附近、仁化县老街家私城附近靠河的路边、仁化县城黄手艺冒菜馆门前,二人在这四个地方停车后,均一起在车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3、2017年5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欢科驾车载着陈聪聪去到仁化县凡口铅锌矿充填队后面的一个公园,陈聪聪拿出冰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在车内轮流吸食了该毒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9日,仁化县公安局接一匿名群众举报后查获吸毒人员石欢科,石欢科交代了其本人、何国威、陈聪聪均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根据其供述,将何国威、陈聪聪先后抓获归案。2、通话记录,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被告人石欢科使用的136××××6660手机号码从2017年3月9日至6月7日的通话记录,以证实其与何国威、陈聪聪之间的联系事实。3、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石欢科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于2017年5月9日16时许在仁化县×××的家中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扣押笔录、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石欢科使用的金立牌手机(型号:GN9010)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二)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经公安机关对位于仁化县凡口铅锌矿安康公寓小区停车场的粤F××××小汽车、仁化县×××、仁化县松香厂路段、仁化县三板桥森林公园对面一空地、仁化县凡口矿矿山公园充填对背后、仁化县建设路鸿福花园B栋后停车场、仁化县冒菜馆路口、仁化县老街家私城后河边公路进行检查、记录、拍摄,以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5月9日,经公安人员对石欢科进行甲基苯丙胺类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聪聪的证言: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17时许,离开何国威家后,石欢科向我提出到他出租屋玩。我们一起来到出租屋后,石欢科从床对面的柜子里拿出“冰壶”,石欢科先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我吸食。我们在出租屋吸食毒品、聊天、玩手机到20时许离开。2017年5月4日晚上,石欢科打电话给我说出来兜下风,我顺便把下午玩剩的那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食工具)带出来,过了一会,石欢科开车来接我,后开车到凡口铅锌矿充填队后面的小公园,石欢科把车停下来,我们就在石欢科的车上轮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大概一小时后把带出来的冰毒全部吸完了。2、证人何国威的证言:2017年5月初的一天23时许,石欢科发微信问我拿不拿得到货(毒品甲基苯丙胺),确定可以拿到货后,石欢科开着小轿车来接我,然后到水上丹霞处找“细华”(刘某)购买。买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县城购买了吸管和玻璃漏斗。在石欢科车上,我做了个“冰壶”。我们先来到我家后面的停车场,吸了一会觉得不安全,又开车到仁化县松香厂过一点的路边,又过了一会,又转到三板桥森林公园对面的路边,还有老街家私城后河边的公路路边,最后回到黄手艺冒菜馆门前,我们都在车内吸食。(五)被告人石欢科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6日16时许,我载着陈聪聪去到何国威家吸毒后,我与陈聪聪离开。然后我支开我女朋友,与陈聪聪来到我出租屋,在房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3日22时许,何国威开我的小车载我去水上丹霞向“细华”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何国威开车载我去鸿福花园第二栋楼后面的停车场、仁化县丹霞冶炼厂宿舍斜对面的小路、往胡坑方向通用厂附近、仁化县老街家私城附近靠河的路边、仁化县城黄手艺冒菜馆门前均停下车,在车内两人吸食了买来的毒品。同年5月4日晚上,我开车载陈聪聪去凡口矿充填队后面的矿山公园里,在车上两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威、陈聪聪、石欢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欢科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检举何国威、陈聪聪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国威、陈聪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国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聪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石欢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四、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金立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仁化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仁潮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肖贵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