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毛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毛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负责人冉生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毛著明,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毛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