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兴与上海众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上海众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560号原告:余兴,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上海众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唐德朋。原告余兴与被告上海众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兴撤诉。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