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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352号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6784792M,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被告: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开华。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9元,由原告泸州玉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