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五坊(抚生路中段)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1197433C。法定代理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亮,男,汉族,1983年1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8648元及违约金8485元,合计2713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执行此案。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