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泽宇与被执行人刘光强、刘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泽宇,刘光强,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龙泽宇,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被执行人刘光强,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被执行人刘成,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泽宇与被执行人刘光强、刘成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光强、刘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