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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816钱金荣与吴颂春、吴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金荣,吴颂春,吴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816号申请执行人钱金荣,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颂春,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楠,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关于钱金荣与吴颂春、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0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0元,执行费39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钱金荣以双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金荣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0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