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627号原告:李某某原告:田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荣,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等因暂不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田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绥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