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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静、贾善镇与王景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善镇,魏静,王景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善镇,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静,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善镇(系魏静之夫),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微,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贾善镇、魏静因与被上诉人王景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4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贾善镇、魏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善镇、魏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贾善镇、魏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夏海曼书 记 员  陈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