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罗育红申请执行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罗育红,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文远,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行人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福泉市牛场镇蒋家院新区,组织机构代码号:09595457-8。法定代表人殷保洪,系该公司经理。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罗育红申请执行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特839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做出的罗育红申请执行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黔27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育红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支付8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泉市驰程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审判员 罗章飞二○一六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