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运动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动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运动,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宣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宣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运动犯失火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运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运动过失引���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运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2017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运动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某山场,其父母的坟地前焚烧祭祀品过程中引发火灾,被告人杨运动扑救未能阻止火势,遂拨打报警电话。此次火灾使杨柳镇新龙村大陈村民组和歇建村民组山场的泡桐的外松等林木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1.5亩,过火范围内均为有林地。被告人杨运动现场电话报警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与火灾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运动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林权证复印件、119接警记录单、气象资料证明、谅解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宣林勘(2017)011号火灾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证人赵某、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王某2、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运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运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1.5亩,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运动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运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运动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运动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顺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玉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