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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0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姚金东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东,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0896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地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0775R。法定代表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原告姚金东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德龙南岸商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姚金东诉称:2017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花费17元购买“话旺梅”,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中载明“甘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甘草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被告作为专业的销售大型连锁超市,应当熟知国家法律法规定和销售者的义务,现被告销售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的规定,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行为对原告进行赔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7元;2.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麦德龙南岸商场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选购上海富奇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旺梅”一罐,该产品载明:“产品类别:凉果类,商品条码6921825803741,食品生产日期为2016.9.27,保质期12个月,配料:李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甜蜜素,糖精钠…甘草)”,共计花费17元。原告认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已删除甘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被告销售的产品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故诉至本院,诉求如前。另查明,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修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表A.1中包括甘草在内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就涉案产品系在被告处购买的事实无争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我国最新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标准,相当于食品添加剂总的使用准则,涵盖食品添加剂的概念、范围、类别等相关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及限量标准均应依照该标准,而该标准中已删除甘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即甘草不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再行使用,涉案产品已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麦德龙南岸商场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其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就其销售的食品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竭尽合理审查义务,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姚金东货款17元,并赔偿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