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丁洪军与郭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军,郭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855号原告:丁洪军,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郭佳林,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交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军诉被告郭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李元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毕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