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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斯某、乌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斯某,乌某,昂某,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6363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斯某,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乌某,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昂某,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阿某,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斯某、乌某、昂某、阿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梁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