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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伟胜、卢泽层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胜,卢泽层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伟胜,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7年8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谭杨达,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泽层,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7年8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泽泉,系被告人的兄弟。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宝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伟胜及其辩护人谭杨达律师、卢泽层及其辩护人卢泽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底至2017年8月,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合谋,由梁伟胜负责出资,二人在卢泽层妻子孟某1经营的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市场宝贝小屋超市门前,通过现场、微信等方式收受他人投注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梁伟胜按照投注额支付好处费给卢泽层。期间,共收受杨某1、岑某1、冯某文等人香港六合彩投注111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54857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25429元。另被告人梁伟胜还私下收受吴某2维投注人民币9210元,从中获利1059元。2017年8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现场将二人抓获,当场从二人处缴获赌资人民币2926元及涉赌物品一批,案发后,被告人梁伟胜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赌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请求法院对扣押被告人梁伟胜的灰色IPHONE6PLUS手机(电话号码189××××9429)一台、被告人卢泽层的白色OPPO手机(电话号码189××××7158)一台、计算机一台、现金2926元进行依法处理。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信息登记表、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孟某1、杨某1、岑某1、吴某1等12人的证言;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资料;微信交易记录;收款收据;投注记账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伟胜的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90429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被告人卢泽层的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15000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被告人梁伟胜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伟胜认罪态度好,退清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请法庭考虑判处缓刑。被告人卢泽层的辩护人辩称卢泽层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退清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伟胜、卢泽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清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梁伟胜的IPHONE6PLUS手机(电话号码189××××9429)一台、被告人卢泽层的白色OPPO手机(电话号码189××××7158)一台、计算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梁伟胜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泽层的赃款292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伟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二、被告人卢泽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2926元、IPHONE6PLUS手机(电话号码1893317****)一台、白色OPPO手机(电话号码1899853****)一台、计算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四、被告人梁伟胜向本院退出的人民币90429元、被告人卢泽层退出的人民币15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甄柏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