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金民与高保体、周倩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民,高保体,周倩丽,河南省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752号原告:李金民,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保体,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周倩丽,女,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澎涛,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河南省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银珠大道。法定代表人:齐良,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民诉被告高保体、周倩丽及第三人河南省巨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金民负担。审判长 王献彬审判员 李祺芳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