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纪惠英与王依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惠英,王依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4662号原告纪惠英,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王依超,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6号悦享中心A塔楼第九层0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3538L。负责人胡庆游,总经理。原告纪惠英诉被告王依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纪惠英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纪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67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0.34元,由原告纪惠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判员 叶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