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仰百林与肖新旺、文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百林,肖新旺,文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仰百林,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肖新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汉族,住汉川市。被执行人文春芝,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汉族,住汉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仰百林诉被告肖新旺、文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新旺、文春芝下落不明,经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