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梦平、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梦平,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喻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朱梦平,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庙村,组织机构代码77138379-1。主要负责人喻中华,该绿化场场长。被执行人喻中华,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投资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关于朱梦平与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喻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喻中华、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进行了多次网络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喻中华、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主动向朱梦平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2017年10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梦平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喻中华、武汉市蔡甸区太山园林绿化场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