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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淑铭、杨卫东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铭,杨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80号申请人:李淑铭,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杨卫东,男,46岁,汉族,住滑县。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卫东所有的3000只鸡查封于其鸡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武智胜所有的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卫东所有的3000只鸡予以查封,查封于其鸡场。查封期间,该鸡由被申请人看管养殖、不准变卖、转移、隐匿、担保、抵押。如有变卖,须经滑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变卖鸡款存入滑县人民法院账户。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滑县支行,账户:31×××05.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