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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宋志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宋志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6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向阳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巩尊敬,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宋志坚,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小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