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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光军、庞晓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军,庞晓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冯光军,男,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庞晓通,男,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冯光军与被执行人庞晓通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庞晓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庞晓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冯光军支付货款146600元、向冯光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626元、申请执行费212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晓通在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福绵支行开设有账户并存有存款,依法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共215.81元人民币。3、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庞晓通所有的桂K×××××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庞晓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庞晓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庞晓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   耀   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梁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