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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敬亚与陈文新、王小东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亚,陈文新,王小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239号原告:高敬亚,个体业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文新,个体业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小东,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敬亚与被告陈文新、王小东合伙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对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敬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敬亚撤回对被告陈文新、王小东的起诉,财产保全费182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高敬亚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莹 关注公众号“”